Page 114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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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
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
辦 法 」 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
額,併同繳納 (台財稅第 780651695 號函)。據此,兼
營營業人分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應併入銷售額中申
報。但仍有例外規定,若公司與其 100%持股之子公司
合併,其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取得消滅子公司
淨資產超過其對消滅子公司出資額之視同股利收入部
分,免予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
度不得扣抵比率及調整稅額。(台財稅第 09704526820
號)。
2.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配 股 ( 股 票 股 利 ) : 依 台 財 稅 第
780651695 號函規定,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
額申報。另若營業人減資以現金發放給股東,若該資
本公積非屬股東出資額性質者,可能被稅捐機關視為
股利所得而應申報營業稅之銷售額。另合併基準日在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案件,消滅公司之保留盈
餘轉列存續公司之資本公積-合併溢額部分,嗣後分
配予股東時係屬股利所得,應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資
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法人股東獲配以資本公積配發
現金股利若係屬非股東性質出資之股利所得,應加入
當年度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並依規定計算
108 當年度不得扣抵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