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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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

                             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
                             辦  法  」  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

                             額,併同繳納  (台財稅第 780651695 號函)。據此,兼
                             營營業人分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應併入銷售額中申

                             報。但仍有例外規定,若公司與其 100%持股之子公司
                             合併,其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取得消滅子公司

                             淨資產超過其對消滅子公司出資額之視同股利收入部
                             分,免予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
                             度不得扣抵比率及調整稅額。(台財稅第 09704526820

                             號)。

                          2.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配 股   ( 股 票 股 利 ) : 依 台 財 稅 第
                             780651695 號函規定,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
                             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應免予列入免稅銷售

                             額申報。另若營業人減資以現金發放給股東,若該資

                             本公積非屬股東出資額性質者,可能被稅捐機關視為
                             股利所得而應申報營業稅之銷售額。另合併基準日在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案件,消滅公司之保留盈

                             餘轉列存續公司之資本公積-合併溢額部分,嗣後分
                             配予股東時係屬股利所得,應申報營業稅銷售額。資

                             本公積配發現金股利:法人股東獲配以資本公積配發
                             現金股利若係屬非股東性質出資之股利所得,應加入

                             當年度營業稅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並依規定計算

              108            當年度不得扣抵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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