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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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該國對中華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

                             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第 7 條之 1 第 1 至 2 項)。

                          3.  免徵營業稅之規定及適用範圍:免徵營業稅係某些特
                             定之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因為免徵,故其進項稅

                             額亦不得扣抵,致其應納稅額為零,此係與零稅率得
                             扣抵或退稅不同之處。而免徵營業稅之適用對象主要

                             係為照顧農漁業、提升社會福利、建全教育事業、促
                             進國防工業等內需事業,因係採例舉方式規定,故非

                             在規定範圍內之對象則不予適用,而免徵營業稅因進
                             項稅額不得扣抵,因此對營業人恐將增加進貨成本,

                             故於同條第 2 項規定「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
                             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 3 年內不得變

                             更。」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項目)  為符合租稅公平原則,某些消
                      費性項目所產生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左列進

                      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
                      取得並保存第 33 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

                      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
                      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

                      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營業人專營第 8
                      條第 1 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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