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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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係針對營利事業之盈餘課稅,其範圍與營

                        業稅不同,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包括:事業、機關、團體及組
                        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而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則

                        為: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
                        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

                        法第 3 條第 1 項),且以營利為目的「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
                        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

                        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
                        牧、礦冶等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

                            我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採屬人兼屬地主義,其中屬人主

                        義規範如下:「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
                        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
                        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

                        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
                        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

                        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
                        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

                        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屬地主義規範如下:「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

                        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
                        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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