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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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社會正義。

                          (營業稅之申報及繳納)  為明訂納稅義務人之義務,營業稅

                      法訂定一般營業人應定期申報營業稅「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

                      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

                      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
                      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 7 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
                      每月為一期,於次月 15 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至 2 項)。

                          (溢付稅額之處理)  一般初期之中小型企業主要以國內市場

                      為主,因此發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之情況較少,若有,則
                      可留抵次期銷項稅額抵繳之,因此溢付稅額原則上以留抵次期

                      或以後各期應納稅額為主;而當企業已備具規模,為符合市場
                      期待或股東需求而提升營業額或市占率,勢必拓展海外市場,

                      而因外銷係屬零稅率,因此發生進項稅額遠超過次期或以後各
                      期可抵之銷項稅額情況將時有所聞,因此稽徵機關將視情況將

                      進項稅額予以退還營業人「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
                      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 7 條規定適用零稅
                      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

                      營業稅。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

                      溢付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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