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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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社會正義。
(營業稅之申報及繳納) 為明訂納稅義務人之義務,營業稅
法訂定一般營業人應定期申報營業稅「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 15 日
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
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營
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 7 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
每月為一期,於次月 15 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第 1 至 2 項)。
(溢付稅額之處理) 一般初期之中小型企業主要以國內市場
為主,因此發生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之情況較少,若有,則
可留抵次期銷項稅額抵繳之,因此溢付稅額原則上以留抵次期
或以後各期應納稅額為主;而當企業已備具規模,為符合市場
期待或股東需求而提升營業額或市占率,勢必拓展海外市場,
而因外銷係屬零稅率,因此發生進項稅額遠超過次期或以後各
期可抵之銷項稅額情況將時有所聞,因此稽徵機關將視情況將
進項稅額予以退還營業人「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
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 7 條規定適用零稅
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
營業稅。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
溢付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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