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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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者,不適用該條項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第 3 條之 2),因此雖該等事業係屬營業人之行為,仍
                      屬視為銷售之例外規定。除上述規定外,信託財產若屬因以下

                      關係之移轉或其他處分者,亦不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第 3 條應開立發票之規定: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

                      受託人間。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
                      受託人間。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

                      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 條之 1)。
                          (營業稅之減免範圍)  營業稅之減免範圍包括:零稅率、退

                      稅及免徵營業稅,其所適用之對象及規定不同,以下分述之:
                          1.  零稅率之規定及適用範圍:為獎勵外銷出口並增進國

                             際競爭力,針對外銷或與外銷有關之貨物或勞務均適
                             用零稅率,零稅率仍須繳稅  (銷項稅額),惟其稅率及

                             稅額為零,而因外銷所購置之貨物或勞務所繳納之進
                             項稅額於一定金額內可以退稅  (應退稅額)  或抵繳稅款

                             (留抵稅額),對外銷或與外銷有關之營業人有激勵效果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外銷貨

                             物。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
                             使用之勞務。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

                             出境旅客之貨物。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
                             貨物或勞務。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
                             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

                             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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