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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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者,不適用該條項有關視為銷售之規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第 3 條之 2),因此雖該等事業係屬營業人之行為,仍
屬視為銷售之例外規定。除上述規定外,信託財產若屬因以下
關係之移轉或其他處分者,亦不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第 3 條應開立發票之規定: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
受託人間。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
受託人間。三、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
關係消滅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 條之 1)。
(營業稅之減免範圍) 營業稅之減免範圍包括:零稅率、退
稅及免徵營業稅,其所適用之對象及規定不同,以下分述之:
1. 零稅率之規定及適用範圍:為獎勵外銷出口並增進國
際競爭力,針對外銷或與外銷有關之貨物或勞務均適
用零稅率,零稅率仍須繳稅 (銷項稅額),惟其稅率及
稅額為零,而因外銷所購置之貨物或勞務所繳納之進
項稅額於一定金額內可以退稅 (應退稅額) 或抵繳稅款
(留抵稅額),對外銷或與外銷有關之營業人有激勵效果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一、外銷貨
物。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
使用之勞務。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
出境旅客之貨物。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
貨物或勞務。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
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
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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