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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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營業稅與貨物稅、菸酒稅一樣,均屬於消費稅,而我國營
業稅為使稽徵方便採行屬地主義,因此「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
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
型之營業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然而課徵
對象並不侷限於營利事業,舉凡與營業有關之納稅義務人均屬
於營業稅之課徵主體「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一、銷售貨
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三、外
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
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
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四、第
8 條第 1 項第 27 款、第 28 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
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
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以下將針對中小企業常面臨之營業
稅法規節錄重要規定說明之。
(營業稅之課稅範圍及非課稅範圍) 要瞭解營業稅前,先要
清楚哪些是屬於營業稅之課稅範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
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
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
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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