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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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本條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修正
施行前,經依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尚未移送
強制執行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藉
以保障合法之納稅義務人,並杜絕僥倖逃漏稅之納稅義務人。
六、罰則
本章之目的係為針對各種不同情節之行為所制定之罰則,
分為:以故意為要件之刑事罰,包括:逃漏稅罪 (稅捐稽徵法
第 41 條)、違反代徵或扣繳義務罪 (稅捐稽徵法第 42 條) 及教
唆或幫助逃漏稅罪 (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另不以故意為要件
之行政罰,包括:未給與、取得及保存憑證之處罰 (稅捐稽徵
法第 44 條)、違反設置或記載帳簿義務之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
45 條) 及拒絕調查、提示文件及備詢之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 46
條) 等,若不慎違反各項規定除有關稅法規定之處理外,財政
部得停止其享受各項租稅優惠之待遇「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
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受
獎勵之待遇。」(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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