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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例 4:國外營利事業將所持有之台灣公司股票捐贈予國

                        外慈善基金會,該基金會受贈取得之股票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
                        源所得?依台財稅第 09900173160 號說明,依「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 8 點規定,經中華民國
                        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台灣募集與發行或上市交易之有價證券為

                        中華民國境內財產。國外營利事業將所持有之上述中華民國境
                        內財產贈與國外慈善基金會,該國外慈善基金會之受贈利益係

                        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其受贈取得之中華民國境內財產,核屬所
                        得稅法第 8 條第 11 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綜上所述,以上羅列之各項解釋函令或判例,其判斷原則均在

                        於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若該所得之取得全部在中華民
                        國境外進行或完成者,則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惟若非全部

                        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及完成,而需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使可完
                        成,或需經由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或事業參與及協助使可完

                        成,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除非可提供明確劃分境內、外提
                        供服務之相對貢獻度之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計算及認定

                        應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

                            (兩稅合一)  在民國 87 年以前,我國稅法針對個人及營利
                        事業視為獨立之課稅體,分別課以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

                        稅,然因在公司盈餘分配給個人前,已在營利事業所得稅階段
                        課徵過一次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配給個人後併入綜合所得稅又
                        再課徵一次,造成重複課稅。為減少此一稅負不公平之情況,

                        遂於民國 87 年 1 月 1 日起修正為兩稅合一制,避免公司及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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