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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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人之重複課稅「營利事業繳納屬 87 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或
社員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
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1),而
為正確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帳簿外另行設
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所得
稅額,並依本法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該帳戶金額之憑證及
紀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1 第 1 項)。另
外,為避免營利事業規避稅負而將盈餘保留於公司帳上不予分
派,因此自同年 1 月 1 日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
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 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
法第 66 條之 9 第 1 項)。
(資金貸與) 公司係屬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為正確計
算營利事業損益及防杜公司違反營利本旨,若允許其股東、董
事、監察人無償使用公司款項,從事不正當損益安排,將有損
租稅公平,故明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
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稽徵機關得予設算利
息收入課稅,以維護課稅公平「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
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
等期間所屬年度 1 月 1 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
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
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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