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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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

                        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
                        括在內。二、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三、承

                        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
                        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四、典賣、讓

                        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
                        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印花稅第 5

                        條)。因印花稅率係按上述合約內載金額之一定比率計收,故
                        原則上上開合約中有約定金額者才需納印花稅。但若應貼印花
                        稅票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及數量,依使

                        用時當地時價計貼。(印花稅第 18 條)。

                            釋例 1:不動產買賣若經協議取消契約,是否應完納印花
                        稅?依台財稅第 10100702490 號函規定,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

                        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
                        以移轉登記原因  (買賣)  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協議書如經

                        查明確屬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
                        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課徵範圍。

                            釋例 2:一般投標人為投標所支付之押標金,於決標後轉

                        列為保證金,是否應完納印花稅?依台財稅第 38359 號規定,
                        投標人繳納之押標金如於決標後逕由招標人轉列為保證金,不
                        另立保證金收據,亦不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證金之字樣

                        者,無需另行加貼印花。反之,如經另立保證金收據或在原押

                        標金收據上證明轉列保證金字樣,則已構成書立另一應納稅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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