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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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解

                         價格是否應有限制疑義,查公司法尚無限制之規定,由公司自行決定。至已公
                         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未上市上櫃者,屬證券管理機關主管業務之範疇,併為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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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 91、8、16 商字第 09102167580 號:
                         一、按公司法第 167 條之 1 規定公司得收買其股份轉讓於員工,第 167 條之 2
                            為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規定,二者性質上皆與第 235 條第 4 項使從事研
                            發、生產或行銷之從屬公司員工,得享有與控制公司員工相同的股票分紅
                            利益之立法意旨不同。是以,該二條所稱之員工,應不包含符合一定條件
                            之從屬公司員工。
                         二、至於第 167 條之 1、2 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之議案,於董事會休會時,可
                            否由常務董事會代行乙節,檢附本部 86 年 12 月 26 日商字第 86224536 號
                            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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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 92、1、9 商字第 09102308630 號:
                         關於員工庫藏股,公司應於收買後之 3 年內,將收買之股份轉讓於員工,屆期
                         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是以,公司逾越 3 年期限仍
                         未將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始應依公司法第 167 條之 1 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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