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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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註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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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 101、7、18 經商字第 10102285110 號函謂:按「有限公司」組織依公司
                       法第 100 條規定:「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
                       外招募。」準此,有限公司登記之「資本總額」係各股東全部繳足之出資額總
                       合,並無「實收資本額」之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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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投資之僑外資被投資事業增資時,若僑
                       外投資人之投資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45%以上者,不須保留員工優先認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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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 93、11、23 經商字第 0932189300 號函:
                       一、按本部 82 年 12 月 2 日經商字第 037781 號函釋,「發行新股而使認股人
                           與公司發生股東關係之效力,應於認股人繳足股款時發生  (司法院 79 年
                           10 月 5 日  (79)  秘台廳一字第 02130 號函參照),既已發生股東關係之效
                           力,當應將認股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股東名簿;至於發行
                           新股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依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僅生得否對抗第
                           三人之效力。
                       二、因公司作業之疏失,對於已繳納股款之股東,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日前未將
                           之記載於股東名簿,致無法行使股東權,允屬公司責任,如有爭議,宜循
                           司法途徑解決。
                      26 經濟部 100、10、13 經商字第 10002133850 號函:
                       按公司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為章程應
                       載明事項。是以,有限公司之盈餘分派,係依據章程規定辦理。復按公司法第
                       11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 228 條之規
                       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前項表冊送達後逾 1 個月未
                       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又依公司法第 228 條編造之會計表冊,包括盈餘分
                       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因此,有限公司之盈餘分派議案,應經各股東承認後,
                       據以辦理。
                      27 經濟部 88.12.23 商第 88227750 號:
                       按公司法第 235 條第 2 項規定,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合先敘明。
                       至所詢員工紅利分配對象疑義,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決定。
                      28 經濟部 83、5、2 商 205661 號解釋令:
                       查公司依公司法第 237 條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其以本期稅後淨利為提列
                       基礎與以實際分派數為提列基礎所表達之「累積盈餘」,實務上二者皆屬可
                       行,惟意義並不相同。前者是提列後之淨額,而後者則是未提列之總額。因
                       此,公司如擬變更前開提列之基礎,則應於變更提列基礎之年度,計算二種不
                       同提列基礎之累積影響數,據以調整「法定盈餘公積」及「累積盈餘」。
                      29 經濟部 91、11、4 商字第 09102247860 號解釋令:
                       公司今年度之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下一年度是否仍須提列法定盈餘
                       公積,除應視分派盈餘時,法定盈餘公積是否已達實收資本額外,如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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