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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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一)定義
員工認股權契約係公司與員工簽訂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
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
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非公開發行公司於發行新股時,其發行價格應依公司法第
140 條之規定,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即便是因員工執行認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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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而認購之新股,公司亦不得違反此條規定 。
前述一定期間,於公司法並無相關之規範,公司可依實際
狀況與員工約定之。至於是否除一定期間外,另加上其他的績
效條件,始為滿足可得執行認股權之約定,公司法並無相關規
定,可自由約定。但以實際案例觀之,目前絕大多數的案件係
僅以時間因素為可得執行認股權之條件約定,並未納入其他績
效條件。
(二)受領對象
不似員工分紅入股,從屬公司員工亦得受配股份之制度,
對於員工認股權憑證制度之相關規範,目前公司法並無類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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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故只能授與認股權憑證予本公司員工。
(三)轉讓
員工取得公司授與之認股權憑證,是否得自由轉讓?公司
法第 167 條之 2 規定,「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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