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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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一、現金增資
(一)優先認股權
依公司法第 267 條之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
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 10%至
15%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由於發行新股之決議為董事會之專屬權利,故前述員工優
先認股權之確定百分比比例,需由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員工認股權利之放棄
實務上,有許多公司為配合現金增資,董事會除訂立員工
優先承購比例外,公司也訂有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辦法,該辦法
詳訂員工優先認股權之分配原則及其相關資格等規定;或是由
董事會決議通過員工優先認股之名冊亦可。惟公司授予優先認
股權,員工可否放棄呢?或可由員工將其優先認股權轉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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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依目前經濟部解釋 ,此項權利,可予以放棄;但不能獨
立轉讓,即便受讓人為公司之其他員工,亦不能。
(三)股份轉讓之限制
依公司法之規定,員工依前述規定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其
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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