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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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一、現金增資



                      (一)優先認股權


                          依公司法第 267 條之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
                      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 10%至

                      15%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由於發行新股之決議為董事會之專屬權利,故前述員工優
                      先認股權之確定百分比比例,需由公司董事會決議。


                      (二)員工認股權利之放棄


                          實務上,有許多公司為配合現金增資,董事會除訂立員工
                      優先承購比例外,公司也訂有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辦法,該辦法

                      詳訂員工優先認股權之分配原則及其相關資格等規定;或是由
                      董事會決議通過員工優先認股之名冊亦可。惟公司授予優先認
                      股權,員工可否放棄呢?或可由員工將其優先認股權轉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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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依目前經濟部解釋 ,此項權利,可予以放棄;但不能獨
                      立轉讓,即便受讓人為公司之其他員工,亦不能。


                      (三)股份轉讓之限制


                          依公司法之規定,員工依前述規定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其
                      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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