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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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見問題
1. 可否彌補營業年度中間所發生之本期虧損?
公司法規定年度財務報表需經董事會編造並經監察人審
查後,始得送請股東常會承認之,此為公司法規定之報
表決算程序。而年度中間所發生之本期虧損尚未經此決
算程序,其報表所列虧損可否經股東會決議彌補之?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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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部目前持否定意見 ,仍認定應經完整之決算程序所列
示之虧損,始得經股東會決議彌補之。
2. 可否期中減增資?
實務上,常有洽談新資金入注時,新股東要求公司須先
將含有本期損益之累積虧損予以彌補後,才予注資之實
際需求。故,若係為引進新資金之需求,公司於第 168
條之 1 中規定,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虧損撥補之議
案,於股東會開會 30 日前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請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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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者,得予辦理期中減增資。惟經濟部強調 為配合立
法原意,故此類案件應併案申請增資。單獨申請期中減
資之案件,將不予受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第 168 條之 1 的條文,於有
限公司並無準用的相關規定。
3. 以未分配盈餘彌補虧損,需經決議?
於會計處理上,當年度營業之損益已於當年度結帳時,
將本期營業之結果累積於「未分配盈餘」當中。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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