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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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依下列順序為之:

                          1.  彌補虧損

                             公司如擬以公積彌補虧損,而欲使公司帳面上呈現無虧

                             損之狀況時,法令規定有其使用上的優先順序。而法定
                             盈餘公積設置之主要目既為彌補虧損,故公司法於第 239

                             條規定,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虧損,仍有不足時,不
                             得以資本公積為之。

                          2.  撥充資本  (轉增資)  或發放現金

                             法定盈餘公積之使用除彌補虧損外,亦可用以撥充資本
                             或發放現金予股東。但必須同時符合 2 個要件,始得為

                             之。一為公司無虧損;二為該法定盈餘公積必須超過實
                             收資本額之 25%,並以其超過的部分為撥充資本或發放

                             現金。


                        二、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因特定目的,得依公司章程或股東同意  (或股東會決
                        議)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一)提列


                            除證券主管機關對於公開發行公司特別盈餘公積另有相關
                        規定外,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屬公司之自治事項,可於有需要
                        時  (例如:擴充改良設備或作為償債準備),再予提列,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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