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P. 73
必須依下列順序為之:
1. 彌補虧損
公司如擬以公積彌補虧損,而欲使公司帳面上呈現無虧
損之狀況時,法令規定有其使用上的優先順序。而法定
盈餘公積設置之主要目既為彌補虧損,故公司法於第 239
條規定,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虧損,仍有不足時,不
得以資本公積為之。
2. 撥充資本 (轉增資) 或發放現金
法定盈餘公積之使用除彌補虧損外,亦可用以撥充資本
或發放現金予股東。但必須同時符合 2 個要件,始得為
之。一為公司無虧損;二為該法定盈餘公積必須超過實
收資本額之 25%,並以其超過的部分為撥充資本或發放
現金。
二、特別盈餘公積
公司因特定目的,得依公司章程或股東同意 (或股東會決
議)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一)提列
除證券主管機關對於公開發行公司特別盈餘公積另有相關
規定外,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屬公司之自治事項,可於有需要
時 (例如:擴充改良設備或作為償債準備),再予提列,以限制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