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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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盈餘之分配。但,順序必須在前項法定盈餘公積之後,換言
之,不得因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而干擾了法定盈餘公積之計算
與提列。
(二)運用
特別盈餘公積可否用於彌補虧損,端視提列時所指定之用
途而定。若提列之目的或原因消失後,應先轉回保留盈餘,再
依照章程之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彌補虧損,不可逕行分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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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
三、資本公積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5 條規定,「資本公積,指公司
因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權益。」
(一)提列
前述所謂「因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權益」,實務上常見之交
易事項為:溢價發行股份、庫藏股交易及認股權證之執行或失
效等事項。該等事項一旦發生,於會計處理上,除帳列「股
本」外,股東權益上之調整科目即為「資本公積」。
(二)運用
資本公積之運用,如同法定盈餘公積,亦可作為下列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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