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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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盈餘之分配。但,順序必須在前項法定盈餘公積之後,換言

                      之,不得因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列而干擾了法定盈餘公積之計算
                      與提列。


                      (二)運用


                          特別盈餘公積可否用於彌補虧損,端視提列時所指定之用
                      途而定。若提列之目的或原因消失後,應先轉回保留盈餘,再

                      依照章程之規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彌補虧損,不可逕行分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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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


                      三、資本公積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5 條規定,「資本公積,指公司
                      因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權益。」


                      (一)提列


                          前述所謂「因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權益」,實務上常見之交
                      易事項為:溢價發行股份、庫藏股交易及認股權證之執行或失

                      效等事項。該等事項一旦發生,於會計處理上,除帳列「股
                      本」外,股東權益上之調整科目即為「資本公積」。


                      (二)運用

                          資本公積之運用,如同法定盈餘公積,亦可作為下列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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