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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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派對象
公司經營之獲利,除需依公司法規定提列公積 (詳第 3 節
之介紹) 外,其餘可分派之盈餘,不論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分派對象可依章程之規定,分派予 (1)股東、(2)員工、
(3)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法規定,員工受派之盈餘成數,應訂
明於公司章程中,無最高比例之限制;而員工受配對象,依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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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部之解釋 ,屬公司自治事項。
至於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分派,並無規定一定需於章程中
規定其受派成數。
三、轉增資規定
盈餘之分派,除可以現金分派外,尚得以盈餘轉作資本或
股本方式分派之。惟盈餘分派的對象雖可為股東、員工及董事
或監察人,然盈餘分派之董事或監察人酬勞只得以現金支付
之,不論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皆不可將其以轉作資本或股
本方式發放。
至於員工受派之紅利,則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得依公司法
第 240 條之規定,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換言之,有限公司
之員工雖可得享有盈餘受配權,但無法直接將其轉為對公司之
出資額,而需經增資及增加新股東之程序,始可成為公司之股
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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