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P. 71

二、分派對象



                            公司經營之獲利,除需依公司法規定提列公積  (詳第 3 節

                        之介紹)  外,其餘可分派之盈餘,不論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分派對象可依章程之規定,分派予  (1)股東、(2)員工、

                        (3)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法規定,員工受派之盈餘成數,應訂
                        明於公司章程中,無最高比例之限制;而員工受配對象,依經
                                   27
                        濟部之解釋 ,屬公司自治事項。
                            至於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之分派,並無規定一定需於章程中

                        規定其受派成數。



                        三、轉增資規定



                            盈餘之分派,除可以現金分派外,尚得以盈餘轉作資本或
                        股本方式分派之。惟盈餘分派的對象雖可為股東、員工及董事

                        或監察人,然盈餘分派之董事或監察人酬勞只得以現金支付
                        之,不論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皆不可將其以轉作資本或股
                        本方式發放。


                            至於員工受派之紅利,則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得依公司法
                        第 240 條之規定,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換言之,有限公司
                        之員工雖可得享有盈餘受配權,但無法直接將其轉為對公司之

                        出資額,而需經增資及增加新股東之程序,始可成為公司之股
                        東。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