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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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購權之轉讓限制
前述之新股認購權利,依其身分別,可分為員工之優先承
購權及原股東之等比例認購權。依公司法第 267 條之規定,員
工之承購權不得轉讓予他人,原股東之認購權則得與原有股份
分離而獨立轉讓。
(四)股份之轉讓
公司法第 165 條規定,「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
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
抗公司。」換言之,未經登記於股東名簿者,即使轉讓人與受
讓人間已實際移轉股份,受讓人亦無法主張行使股東權。另,
於此稍作提醒的是,若公司有印製股票,則記名股票之轉讓,
必須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
記載於股票,公司方能受理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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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股認購後,股東權之發生時點
經濟部已陸續發布數則函釋,明確釋示,發行新股而使認
股人與公司發生股東關係之效力,應於認股人繳足股款時發
生;至於發行新股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依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僅生得否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六)股東表決權
公司普通股股東,除法令另有規定之情況無表決權 (請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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