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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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註 解
91 年 7 月 29 日經商字第 09102143940 號函釋參照,如附件 1)。復按公司法第
24 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是
以,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行清算。而公司法第 397
規定,係針對解散而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公司,賦予主管機關依職權
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之權限,以維護大眾交易安全。又同法第 26 條
之 1 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 3 條之規定」,
旨在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解散同屬公司法人人格消滅之法定事由,亦有進行清算
以了結債權債務關係之必要,尚非指解散公司經撤銷或廢止登記後始可進行清
算。並檢附本部 95 年 1 月 18 日經商字第 09500004890 號函及本部 56 年 12 月
4 日經商字第 34028 號函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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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7 條
公司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
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登記。
前項業務之許可,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確定者,應由各該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22 公司法第 17 條之 1
公司之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
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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