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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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三、清算人之職務



                          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賸餘財產。

                          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

                      行為之權。其權利與義務與董事同。


                      四、清算程序




                          以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之決議自願解散為例,概要說明解
                      散及清算之程序,以供參考。


                      (一)股東全體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清算人。

                      (二)清算人同意就任後,於清算期間內處理下列事務:


                        1.  通知及公告債權人於債權申報期間內申報債權。

                           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對
                           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前項債權申報期限有限公司應為 1 個月以上、股份有限
                           公司應為 3 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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