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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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三、清算人之職務
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賸餘財產。
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
行為之權。其權利與義務與董事同。
四、清算程序
以經股東同意或股東會之決議自願解散為例,概要說明解
散及清算之程序,以供參考。
(一)股東全體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清算人。
(二)清算人同意就任後,於清算期間內處理下列事務:
1. 通知及公告債權人於債權申報期間內申報債權。
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對
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前項債權申報期限有限公司應為 1 個月以上、股份有限
公司應為 3 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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