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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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權利者,不得以其分割對抗債權人。但並不影響其分割之
效力。
為保護債權人之權益,防止被分割公司藉由分割逃避債
務,故規定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或新設公司,除被分割業務
所生之債務與分割前公司之債務為可分者外,應就分割前公司
所負債務,於其受讓營業之出資範圍,與分割前之公司負連帶
清償責任。但債權人之債權請求,自分割基準日起 2 年內不行
使即告消滅。
(六)分割基準日
分割基準日為分割營業之開始日,當天被分割之公司不再
經營該業務、員工移轉至受讓營業之新公司或既存公司。新公
司或既存公司需委請會計師出具因受讓分割而設立或新增發行
新股之資本額查核報告書,並檢具相關書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
記。
(七)發行股票、資產進行辦理過戶登記
分割登記核准後,除檢視應否發行股票外,並應檢具相關
文件申辦受讓資產之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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