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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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三)股東會決議通過分割計畫書


                          股東會必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
                      席,且經出席股東行使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若受讓營業之公司為新設公司,則此股東會視為新設公司

                      之發起人會。

                      (四)股東異議權


                          股東在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

                      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
                      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依公司法第 187 條之規定,股東與公司間協議決定股份價

                      格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 90 日內支付價款,自決議日起 60 日
                      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 30 日內,聲請法院為
                      價格之裁定。


                          股份價款之支付,應與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轉
                      於價款支付時生效。


                      (五)公告及通知債權人

                          為保障債權人之權利,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分割決議後,

                      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 30 日以上期限,聲
                      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公司不為通知及公告,或對於

                      在指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提供相當之擔保、

               50     未成立專以清償債務為目的之信託或未經公司證明無礙於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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