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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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公司解散登記。
3. 檢查公司財產情形,編造具體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
各股東承認 (有限公司) 或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
(股份有限公司) 後,聲報法院。
4. 了結現務、收取債權。
5. 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結束,清償債務。
(三)清算人宣告清算完結
清算人應於 15 日內,編造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
同各項簿冊,送各股東承認 (有限公司) 或監察人審查,並提
請股東會承認 (股份有限公司)。簿冊經股東/股東會承認後,
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
此限。)
(四)分派剩餘財產
清算人非於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
東。
其財產之分派,於有限公司,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之;於
股份有限公司,除特別股依章程規定分派外,其餘依股東持股
比例為之。
(五)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及聲報簿冊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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