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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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公司解散登記。

                          3.  檢查公司財產情形,編造具體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

                             各股東承認  (有限公司)  或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
                             (股份有限公司)  後,聲報法院。

                          4.  了結現務、收取債權。

                          5.  債權人申報債權期間結束,清償債務。


                        (三)清算人宣告清算完結


                            清算人應於 15 日內,編造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
                        同各項簿冊,送各股東承認  (有限公司)  或監察人審查,並提
                        請股東會承認  (股份有限公司)。簿冊經股東/股東會承認後,

                        視為公司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清算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
                        此限。)


                        (四)分派剩餘財產


                            清算人非於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
                        東。

                            其財產之分派,於有限公司,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之;於

                        股份有限公司,除特別股依章程規定分派外,其餘依股東持股
                        比例為之。


                        (五)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及聲報簿冊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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