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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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一、解散之原因



                          解散,為公司法人人格消滅的原因。不論引致公司解散之

                      事由為何,公司法規定,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外,應行
                      清算;而清算中的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法規定之解散事由如下: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全體之同意或股東會之決議。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八)分割。(限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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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述第  (七)  點之命令解散,係規定於公司法第 10 條 ,
                      請讀者自行參閱。實務上常見遭到命令解散之情況,為該條第

                      2 款之情形:「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但已辦

                      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故,提醒業者,需停止營業者,
                      應及時提出停業登記。

                          前述第  (七)  點之裁定解散,則規定於公司法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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