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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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一、解散之原因
解散,為公司法人人格消滅的原因。不論引致公司解散之
事由為何,公司法規定,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外,應行
清算;而清算中的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法規定之解散事由如下: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全體之同意或股東會之決議。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八)分割。(限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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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第 (七) 點之命令解散,係規定於公司法第 10 條 ,
請讀者自行參閱。實務上常見遭到命令解散之情況,為該條第
2 款之情形:「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但已辦
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故,提醒業者,需停止營業者,
應及時提出停業登記。
前述第 (七) 點之裁定解散,則規定於公司法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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