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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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註 解
1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
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8 千萬元以下
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 1 年營業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者。
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之性質,就該特定業務事項,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數為
中小企業認定基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
二、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100 人者。
2
商業登記法第 5 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3 依現行公司法,公司之組織型態有四種,除常見之「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
公司」外,另有「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因實務不常使用亦不建議使用
該兩種型態之公司組織,故本文不予介紹與說明。
4 人合公司係指公司對外經營活動之信用基礎,主要係以股東組成人員之信用為
主之公司,與「資合公司」對稱。
5 資合公司是「人合公司」的對稱,係指由一位或多位自然人或法人註冊成立的
合資公司。公司的資本愈雄厚,其對外經營活動之信用基礎愈好,強調資本的
結合。
6 公司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以其出
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與他人。同條第 3 項規定,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
同意,不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7 公司法第 108 條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
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
有數人時,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8 經濟部 80、2、2 商 201613 號函。
9 公司法第 15 條。
10 經濟部 95、5、16 經商字第 09502071430 號函。
11 經濟部 101、11、28 經商字第 1010214447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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