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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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負債、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

                            3.  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發行股份之
                               總數、種類及數量。

                            4.  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5.  對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應支付現
                               金者,其有關規定。

                            6.  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被分割公司權利義務及其相
                               關事項。

                            7.  被分割公司之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

                            8.  被分割公司之股份註銷所需辦理事項。

                            9.  與他公司共同為公司分割者,分割決議應記載其共同
                               為公司分割有關事項。

                            前項分割計畫書,應於發送分割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
                        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


                        (二)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法第 73 條規定,「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
                        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分割案件亦有此條文之適用  (參閱公司

                        法第 319 條),實務運用上,董事於商議分割事宜時,即應對
                        公司的資產及負債狀況有一深入之瞭解,才得以合理且合宜地

                        規劃何項資產與負債或人員應隨同移轉至新設公司或既存公
                        司。故於編製分割計畫書時,亦應編造最近期之資產負債表及
                        財產目錄,以供股東決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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