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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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1)  合併契約之作成

                               應由雙方公司之對外代表機關先行議定。
                           (2)  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法第 73 條規定,「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實務運用上,董事於商議

                               合併事宜時,即應對公司的資產及負債狀況有一深入
                               之瞭解,並與對方議定合併契約書時,立即編造最近
                               期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以供股東決策參考。

                           (3)  存續及消滅公司各經其全體股東之同意合併案及合併
                               契約書。

                               公司法第 72 條規定,「公司得以全體股東之同意,
                               與他公司合併。」是以,有任一股東不同意合併,則

                               合併案無法進行。
                           (4)  公告及通知債權人

                               為保障債權人之權利,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合併決議
                               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 30 日

                               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公司若不為上述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指定期限內提

                               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僅
                               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但不影響其合併效力。
                           (5)  合併基準日

                               合併基準日為合併之開始日,當天消滅公司停止營
                               業、員工移轉至存續公司,由存續公司經營消滅公司

                               之營業、消滅公司因合併而解散。存續公司需委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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