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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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督機關-監察人
(一)職權
監察人主要的職務在於監督,除監督公司業務的執行外,
並審核公司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報告意見於
股東會。監察人於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之一;且各監
察人是單獨行使監察權,並不以開會決議之形式行使監察權。
彙總說明監察人主要之職權如下:
1. 一般調查權-檢查業務 (公司法第 218 條)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的執行,並得隨時查核公司業務
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
提 出 報 告 。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
師、會計師審核之。
2. 特定調查權-查核表冊 (公司法第 219 條)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
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
託會計師審核之。
3. 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公司法第 218 條之 2)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4. 制止董事會及董事的違法行為 (公司法第 218 條之 2)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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