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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督機關-監察人



                        (一)職權


                            監察人主要的職務在於監督,除監督公司業務的執行外,
                        並審核公司董事會編造提出於股東會之各種表冊,報告意見於

                        股東會。監察人於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之一;且各監
                        察人是單獨行使監察權,並不以開會決議之形式行使監察權。

                            彙總說明監察人主要之職權如下:

                          1.  一般調查權-檢查業務  (公司法第 218 條)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的執行,並得隨時查核公司業務

                             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
                             提  出  報  告  。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
                             師、會計師審核之。

                          2.  特定調查權-查核表冊  (公司法第 219 條)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

                             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
                             託會計師審核之。

                          3.  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公司法第 218 條之 2)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4.  制止董事會及董事的違法行為  (公司法第 218 條之 2)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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