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P. 42

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四)召集人


                          董事會之召集人,說明如下:

                           1.  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之。

                          2.  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的董
                             事召集之。

                          3.  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第 2 項或前項限
                             期內召集董事會時,得由五分之一以上當選之董事報

                             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實務上常見的問題為:若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是否可得

                                                          16
                      由其他董事召集?目前經濟部的解釋 是否定的。經濟部之解
                      釋為董事長如不適任,應經選任董  事長之程序為解任之決

                      議,況且股東會亦可解任不適任之董事。

                      (五)決議門檻


                          董事會的決議,每一董事均有一表決權,董事長亦如是,

                      並不享有否決權或其他特別之權限。是故,實務上董事會成員
                      之安排,大多安排為奇數,以避免正反意見同數之情形發生。

                          董事會之決議,亦如同股東會,區分普通決議及特別決
                      議,而無論是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董事行使表決權是有其限

                      制的,說明如下:

                        1.  普通決議

                           除法令特別規定之事項,應經特別決議外,董事會之決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