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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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四)召集人
董事會之召集人,說明如下:
1. 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之。
2. 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的董
事召集之。
3. 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未在第 2 項或前項限
期內召集董事會時,得由五分之一以上當選之董事報
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實務上常見的問題為:若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是否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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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他董事召集?目前經濟部的解釋 是否定的。經濟部之解
釋為董事長如不適任,應經選任董 事長之程序為解任之決
議,況且股東會亦可解任不適任之董事。
(五)決議門檻
董事會的決議,每一董事均有一表決權,董事長亦如是,
並不享有否決權或其他特別之權限。是故,實務上董事會成員
之安排,大多安排為奇數,以避免正反意見同數之情形發生。
董事會之決議,亦如同股東會,區分普通決議及特別決
議,而無論是普通決議或特別決議,董事行使表決權是有其限
制的,說明如下:
1. 普通決議
除法令特別規定之事項,應經特別決議外,董事會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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