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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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時,其效力為何?公司法並未有明文規定,但依學界通說及實

                      務見解,多採無效之主張。

                      (七)董事會議事錄


                          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錄事錄,且準用股東會議事錄的相
                      關規定,請參閱前述股東會議事錄之相關規定。


                      (八)董事會違法行為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此為
                      公司法第 193 條的明文規定。若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

                      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應負賠償之
                      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

                      責任。

                          對於董事會之違法行為,公司法設有下列 2 種制止權:

                        1.  股東制止權

                           公司法第 194 條規定,「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
                           程之行為時,繼續 1 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

                           事會停止其行為。」
                        2.  監察人制止權


                           公司法第 218 條之 2 規定,「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
                           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監察人應即通知
                           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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