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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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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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公司變更組織,係指公司不中斷其法人人格 ,而將
其原有之公司組織型態變更為另一組織型態而言。其目的在使
公司於有變更組織之必要時,得不經解散之程序,僅在形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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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變更登記即可,而無須中斷公司之業務 。而變更組織之
效力於全體股東出具同意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即生法律效
力。另外,公司法第 107 條亦規定,變更組織後之公司,應承
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
(一)限制
有限公司得申請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得
變更為有限公司。
(二)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有二位股東或一位法人股東,而有限
公司之股東則只需一名即可。有限公司欲改組為股份有有限公
司,需先滿足股東之人數要求,可經由以下程序,變更為股份
有限公司:
1. 股東全體同意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
2. 召開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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