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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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稅務事項  (如消滅公司股東面臨立即課稅或消滅公司原

                        享受之租稅優惠事項消失等)  亦往往是決定是否合併的主要因
                        素之一;於決定相關決策前,應多加考量各方意見,並儘量爭

                        取政府提供之租稅減免措施。

                        (一)有限公司


                          1.  限制

                             公司法第 316 條之 1 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
                             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

                             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換言之,有限公司與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不得以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若真有需

                             要以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者,建議於進行合併前將預定
                             之存續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2.  程序

                             一般而言,不論是對消滅公司或存續公司之股東而言,

                             合併都屬公司的重大事項,應事先對對方公司有所瞭
                             解,才能進行商議合併對價及員工移轉等相關事宜之討

                             論。例如:何者為存續公司、合併以後董事是否變更、
                             經營管理階層是否變更、章程有無變更需求、合併後公
                             司的盈餘或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等。

                             本文僅說明當合併決策作成後,其法定之程序事項,但

                             因實務上新設合併之案例較為少見,僅將存續合併之法
                             定必要程序事項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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