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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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1)  公司章程

                             (2)  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3.  召開董事會選任董事長。
                           4.  通知及公告債權人改變組織之事實。

                           5.  檢具相關文件申請改組變更登記。

                           6.  變更組織登記核准後,依章程規定發行股票。

                          依現行法令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5 億元以上之股份
                      有限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 3 個月內發行

                      股票;其未達該數額者,得不發行股票;但亦得依章程之規定
                      發行股票。變更組織登記核准後,如需發行股票,亦應於 3 個
                      月內發行之。



                      二、合併



                          公司得經股東或股東會之決議與他公司合併,因合併而消

                      滅之公司免進行清算,其法律關係暨權利義務,由參與合併之
                      存續公司  (存續合併)  或因合併而新設之公司  (新設合併)  概

                      括承受。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除公司法外,另有企業併購法
                      為相關規定。因企業併購法為公司法之特別法,故二法皆有規

                      範之事項,應優先適用企業併購法。

                          另外,必須提醒讀者的是,二公司之合併,除了有參與合

               42     併公司的實地審查、股東意願、法律及程序事項等諸多複雜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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