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P. 53

股東及債權人。

                             子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於 10 日內公告決議內容
                             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並通知子公司股東,得於限

                             定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
                             買其持有之股份。前述期限,不得少於 30 日。

                             本項規定亦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其持股 90%以上資
                             本總額之有限公司子公司。

                          4.  非對稱式合併

                             此方法僅規定於企業併購法中,當存續公司為合併發行
                             之新股,未超過存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

                             20%,且交付消滅公司股東之現金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
                             過存續公司淨值之 2%者,得作成合併契約,經存續公司

                             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
                             議行之,不適用股東會決議之規定,自無股東異議權之

                             適用。惟消滅公司仍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為之,當然適
                             用股東異議權之規定。

                             至於債權人之保護程序,亦僅適用於消滅公司之債權
                             人。

                          5.  股票發行

                             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若超過新臺幣 5 億元,必須發
                             行股票,若未達該數額,須檢視章程規定。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