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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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及債權人。
子公司董事會為前項決議後,應於 10 日內公告決議內容
及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並通知子公司股東,得於限
定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
買其持有之股份。前述期限,不得少於 30 日。
本項規定亦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其持股 90%以上資
本總額之有限公司子公司。
4. 非對稱式合併
此方法僅規定於企業併購法中,當存續公司為合併發行
之新股,未超過存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
20%,且交付消滅公司股東之現金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
過存續公司淨值之 2%者,得作成合併契約,經存續公司
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
議行之,不適用股東會決議之規定,自無股東異議權之
適用。惟消滅公司仍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為之,當然適
用股東異議權之規定。
至於債權人之保護程序,亦僅適用於消滅公司之債權
人。
5. 股票發行
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若超過新臺幣 5 億元,必須發
行股票,若未達該數額,須檢視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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