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P. 52

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股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與配發之方法及其他有關事

                               項。
                           (4)  對於合併後消滅之公司,其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

                               應支付現金者,其有關規定。
                           (5)  存續公司之章程需變更者或新設公司依第 129 條應訂
                               立之章程。

                           前項之合併契約書,應於發送合併決議之股東會召集通
                           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

                        2.  股東異議權

                           股東在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

                           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
                           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依公司法第 187 條之規定,股東與公司間協議決定股份
                           價格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 90 日內支付價款,自決議日

                           起 60 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 30 日
                           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股份價款之支付,應與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
                           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

                        3.  簡易合併

                           若公司係與其持股 90%以上之子公司合併,則前述法定

                           程序中之股東會即可不予適用,僅雙方董事會以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通過即可,且股
                           東異議權及債權人公告及通知之事宜皆僅適用於子公司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