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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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股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與配發之方法及其他有關事
項。
(4) 對於合併後消滅之公司,其股東配發之股份不滿一股
應支付現金者,其有關規定。
(5) 存續公司之章程需變更者或新設公司依第 129 條應訂
立之章程。
前項之合併契約書,應於發送合併決議之股東會召集通
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
2. 股東異議權
股東在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
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
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依公司法第 187 條之規定,股東與公司間協議決定股份
價格者,公司應自決議日起 90 日內支付價款,自決議日
起 60 日內未達協議者,股東應於此期間經過後 30 日
內,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股份價款之支付,應與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
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
3. 簡易合併
若公司係與其持股 90%以上之子公司合併,則前述法定
程序中之股東會即可不予適用,僅雙方董事會以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通過即可,且股
東異議權及債權人公告及通知之事宜皆僅適用於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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