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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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5. 代表公司 (公司法第 213 條、223 條)
監察人除為執行調查業務,得依公司法第 218 條及第 219
條規定代表公司委任律師、會計師審核之外,另於公司
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
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
行為時,亦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
6. 召集股東會 (公司法第 220 條、245 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
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另於受法院命令時,
召集股東會。
(二)選任
監察人之選任,由股東會依累積投票制選任之。連選得連
任,其消極資格限制規定與董事及經理相同。惟應注意董事及
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不得兼任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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