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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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人同時代理二人以上股東  (公司法第 177 條)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的股務代理機構外,

                             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的表決權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的 3%,超過時,其超過表決
                             權不予計算。


                          4.  表決權行使之迴避  (公司法第 178 條)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

                             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
                             決權。

                          5.  相互投資公司  (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相互投資公司係指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表決

                             權之股份或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
                             資公司。

                             相互投資公司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
                             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額的三分之一。


                        (六)股東會之瑕疵

                            股東會的瑕疵,於公司法上有兩種情形:

                          1.  無效

                             無效係指股東會的決議,自始無效,不生效力。公司法

                             第 191 條規定,股東會決議的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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