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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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人同時代理二人以上股東 (公司法第 177 條)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的股務代理機構外,
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的表決權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的 3%,超過時,其超過表決
權不予計算。
4. 表決權行使之迴避 (公司法第 178 條)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
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
決權。
5. 相互投資公司 (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0)
相互投資公司係指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表決
權之股份或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為相互投
資公司。
相互投資公司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
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額的三分之一。
(六)股東會之瑕疵
股東會的瑕疵,於公司法上有兩種情形:
1. 無效
無效係指股東會的決議,自始無效,不生效力。公司法
第 191 條規定,股東會決議的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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