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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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2. 開會通知及召集事由
召集人 (當然召集人為董事會而非董事長) 應於股東常會
20 日前發出通知,該通知並應載明召集事由。經股東同
意者,通知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而股東臨時會之召集就
需於股東會 10 天前為之。
3. 臨時動議
對於未能於股東會通知書上載明之事由,而以臨時動方
式提出於股東會者,若經股東表決通過,其效力等同於
正式之提案。故,對於下列重要議案,公司法規定不得
以臨時動議提出,以保障未出席股東之權益。
(1)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2) 變更章程。
(3) 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之營業政策或財產的重大變更
事項。
(4) 公司解散。
(5) 公司合併。
(6) 公司分割。
4. 股東提案權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
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
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
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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