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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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2.  開會通知及召集事由

                           召集人  (當然召集人為董事會而非董事長)  應於股東常會

                           20 日前發出通知,該通知並應載明召集事由。經股東同
                           意者,通知得以電子方式為之。而股東臨時會之召集就
                           需於股東會 10 天前為之。


                        3.  臨時動議
                           對於未能於股東會通知書上載明之事由,而以臨時動方

                           式提出於股東會者,若經股東表決通過,其效力等同於

                           正式之提案。故,對於下列重要議案,公司法規定不得
                           以臨時動議提出,以保障未出席股東之權益。
                           (1)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

                           (2)  變更章程。
                           (3)  公司法第 185 條第 1 項之營業政策或財產的重大變更

                               事項。
                           (4)  公司解散。

                           (5)  公司合併。
                           (6)  公司分割。

                        4.  股東提案權

                           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以上

                           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
                           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

                           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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