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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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思機關-股東會



                            公司之意思機關為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公司的業務

                        執行機關-董事會執行業務時,必須依法令、公司章程及股東
                        會之決議為之。


                        (一)種類


                            股東會之種類,分為以下兩種,並無權力大小之區分,先
                        予述明。

                          1.  股東常會

                             股東常會,為公司每年至少舉行 1 次且需於每年會計年
                             度終了後 6 個月內召開之股東大會。其主要任務為承認

                             董事會造具及經監察人查核過之各項表冊  (包括營業報告
                             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2.  股東臨時會

                             除承認年度表冊需經股東常會通過外,其餘若有需股東

                             會  通  過  之  事  項  ,  又  無  法  等  待  年  度  召  開  之  常  會  始  行  決  議
                             時,則依法定程序臨時召集股東會以尋求股東共識之股

                             東大會稱為股東臨時會,其召開次數並無法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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