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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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思機關-股東會
公司之意思機關為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公司的業務
執行機關-董事會執行業務時,必須依法令、公司章程及股東
會之決議為之。
(一)種類
股東會之種類,分為以下兩種,並無權力大小之區分,先
予述明。
1. 股東常會
股東常會,為公司每年至少舉行 1 次且需於每年會計年
度終了後 6 個月內召開之股東大會。其主要任務為承認
董事會造具及經監察人查核過之各項表冊 (包括營業報告
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2. 股東臨時會
除承認年度表冊需經股東常會通過外,其餘若有需股東
會 通 過 之 事 項 , 又 無 法 等 待 年 度 召 開 之 常 會 始 行 決 議
時,則依法定程序臨時召集股東會以尋求股東共識之股
東大會稱為股東臨時會,其召開次數並無法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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