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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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競業禁止義務

                             公司法第 32 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

                             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
                             經理人委任或解任相同方式同意其兼任事宜者,不在此
                             限。










                        一、意思機關-全體股東



                            有限公司無股東會之設置,股東之共識或公司之意思,除
                        經股東全體同意記載於公司章程外,章程未規定之其他事項,

                        須經股東全體同意,是故全體股東即為公司的意思機關。



                        二、業務執行機關-董事


                        (一)董事人數


                            公司之業務執行由董事依照法令、章程之規定為之。有限

                        公司應至少設置董事一人,最多三人,其人數並需記載於章程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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