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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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責人之義務


                            公司法第 23 條第 1 項列示了負責人的義務:「公司負責
                        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

                        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  忠實義務

                             由於目前法院實務尚未對違反忠實義務行為,作出明確
                             規範並予以態樣化。對此一不明確之法律概念,就其立

                             法目的探求,概要而言,係指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時,
                             必須本於為公司尋求最大利益為出發點,不得圖謀於自

                             己或第三者之利益。違反忠實義務者,除公司法第 23 條
                             第 1 項規定公司受有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外,同條第 3

                             項並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 1 項規定,為自己
                             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
                             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產生後 1 年者,不在此限」。

                             廣義言之,董事競業行為禁止之義務,亦為忠實義務之
                             一種,但是,我國公司法係以單獨條文列示之,公司法

                             第 108 準用第 54 條第 3 項及第 209 條皆規範董事為自己
                             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先取得股東或

                             股東會之同意,違反者,亦有前述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
                             適用。

                          2.  注意義務

                             係指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時,應盡注意之能事,盡到依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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