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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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6)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2.  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 108 條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

                           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
                           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

                           時,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故,有
                           限公司之董事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且必須有股東身分。

                        3.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 192 條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
                           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因此,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無須具有股東身分。
                           董事、監察人得連選連任,股東會於選任時,為保障小

                           股東亦可結合眾多少數股權當選董事之權利,依公司法
                           第 198 條規定,採用累計投票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

                           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
                           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此

                           投票方法亦適用於監察人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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