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P. 26
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6)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2. 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 108 條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
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
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
時,以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故,有
限公司之董事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且必須有股東身分。
3.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 192 條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
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因此,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無須具有股東身分。
董事、監察人得連選連任,股東會於選任時,為保障小
股東亦可結合眾多少數股權當選董事之權利,依公司法
第 198 條規定,採用累計投票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
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
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此
投票方法亦適用於監察人之選舉。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