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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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借款抵押之標的物,而辦理動產擔保抵押權設定,對提
供不動產為他人借款擔保之性質及所負責任相同。」
4. 以債務承擔方式,承受他公司之債務是否合法?
對此,公司法並無明文規定,惟學者援引最高法院判決
認為應經由目的性之解釋類推適用為公司法第 16 條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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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限制) 之禁止對象,以填補法律漏洞 。
一、公司負責人
(一)負責人之定義
1. 當然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為董事。
2. 執行職務範圍內的負責人
除了想當然爾的「董事」為公司的負責人外,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亦指出,「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
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
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提請注意的是,不論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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