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P. 24

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借款抵押之標的物,而辦理動產擔保抵押權設定,對提

                           供不動產為他人借款擔保之性質及所負責任相同。」

                        4.  以債務承擔方式,承受他公司之債務是否合法?

                           對此,公司法並無明文規定,惟學者援引最高法院判決
                           認為應經由目的性之解釋類推適用為公司法第 16 條  (保
                                                                15
                           證限制)  之禁止對象,以填補法律漏洞 。









                      一、公司負責人



                      (一)負責人之定義

                        1.  當然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為董事。

                        2.  執行職務範圍內的負責人

                           除了想當然爾的「董事」為公司的負責人外,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亦指出,「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

                           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
                           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提請注意的是,不論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經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