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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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違反法律之強行規定,其轉投資行為對公司無效。
(二)投資限額
1. 原則
除以投資為專業之投資公司外,經營其他業務種類之公
司,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 40%。
2. 例外
若公司之轉投資金額可能超過前述原則限制,則可採取
下列方法排除該限制。
(1) 以公司章程排除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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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得訂立概括性的條款 ,排除此一投資總額
之限制。例如:「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
13 條有關轉投資不得超過實收股本 40%之限制。」
(2) 以股東會之決議排除此限制
除前述以公司章程概括性的排除轉投資限制外,公司
亦得經股東會以特別決議之方式排除限制,惟此法係
指就個別或特定之投資案而言,得以股東會決議排除
限制。若要概括性地全面排除限制,則只有於公司章
程中訂定一途。
三、資金貸與之限制
公司之資金可以貸與他人,但卻有相當之限制,違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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