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P. 20

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違反法律之強行規定,其轉投資行為對公司無效。


                      (二)投資限額


                        1.  原則

                           除以投資為專業之投資公司外,經營其他業務種類之公
                           司,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股本 40%。

                        2.  例外

                           若公司之轉投資金額可能超過前述原則限制,則可採取
                           下列方法排除該限制。

                           (1)  以公司章程排除此限制
                                                            8
                               公司章程得訂立概括性的條款 ,排除此一投資總額
                               之限制。例如:「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
                               13 條有關轉投資不得超過實收股本 40%之限制。」

                           (2)  以股東會之決議排除此限制
                               除前述以公司章程概括性的排除轉投資限制外,公司

                               亦得經股東會以特別決議之方式排除限制,惟此法係
                               指就個別或特定之投資案而言,得以股東會決議排除

                               限制。若要概括性地全面排除限制,則只有於公司章
                               程中訂定一途。



                      三、資金貸與之限制



                          公司之資金可以貸與他人,但卻有相當之限制,違反規定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