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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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惡意之別,均不得對抗之。該條所規定第三人並未區分公
權力機關或私人機關而有之不同,是故一體適用,惟公司法相
較於稅捐法令或證券法規係屬普通法,欠稅或證券交易法罰鍰
對象為何,允屬財政部權責,請逕洽該部意見。」
一、公司之權利能力
依據民法第 26 條之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
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
限。」是故,公司組織得於公司法所限制之範圍內,享受權利
並負擔義務。
二、轉投資限制
公司之轉投資,依公司法第 13 條規定,有其相當的限
制,說明如下:
(一)投資標的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因公司之股東係負有限責任,故自然不得成為他公司無限責任
股東,或擔負無限責任之合夥人。若公司違反此項規定,因屬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