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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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對公司內部所有人產生效力。例如:董事會已完成聘任經理人

                      之程序,但尚未完成向主管機關申請該經理人之登記前,對公
                      司內部已生效,僅不得對抗外部第三人而已。同理,公司之章

                      程若已經股東會合法決議修訂,則該修正章程即於決議後生
                      效,董事會為公司業務執行機關,必須立即遵守,不得因其未
                      經登記而加以忽略或不予執行。


                          至於,公司法第 12 條應登記事項所指為何?原則上,就
                      是公司章程及公司設立登記表上所載事項。但,董事、監察人
                      之持股變動或住居所變動則屬報備性質,無須於事實發生日後

                      15 天內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實務上,於下次申請變更登記時
                      併案報備即可。另外,常有人誤以為股東名冊之變更,需要申

                      請變更登記,其實是因為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為有限
                      公司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是故必須申請公司章程之變更。若

                      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變更則無需提出變更登記之申請。



                      二、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之法律行為



                          所謂「生效要件」,係指若缺乏該要件之成立,則該法律
                      行為不生法律效力。茲彙整公司應登記事項中,以登記為生效
                      案件之法律行為:

                          (一)  公司設立:一如前所述,因公司法第 6 條之規定,

                               公司之設立以向主管機關完成設立登記為生效要
                               件,未經完成登記即不產生公司成立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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