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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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對公司內部所有人產生效力。例如:董事會已完成聘任經理人
之程序,但尚未完成向主管機關申請該經理人之登記前,對公
司內部已生效,僅不得對抗外部第三人而已。同理,公司之章
程若已經股東會合法決議修訂,則該修正章程即於決議後生
效,董事會為公司業務執行機關,必須立即遵守,不得因其未
經登記而加以忽略或不予執行。
至於,公司法第 12 條應登記事項所指為何?原則上,就
是公司章程及公司設立登記表上所載事項。但,董事、監察人
之持股變動或住居所變動則屬報備性質,無須於事實發生日後
15 天內提出變更登記申請,實務上,於下次申請變更登記時
併案報備即可。另外,常有人誤以為股東名冊之變更,需要申
請變更登記,其實是因為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為有限
公司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是故必須申請公司章程之變更。若
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變更則無需提出變更登記之申請。
二、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之法律行為
所謂「生效要件」,係指若缺乏該要件之成立,則該法律
行為不生法律效力。茲彙整公司應登記事項中,以登記為生效
案件之法律行為:
(一) 公司設立:一如前所述,因公司法第 6 條之規定,
公司之設立以向主管機關完成設立登記為生效要
件,未經完成登記即不產生公司成立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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