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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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與商業之主要差異
1.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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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 型態,具
有法人人格,其股東僅就其出資額負有限責任;商業組
織者,不具備獨立法人人格,其營業上之法律行為直接
由其業主負全部清償責任。換言之,公司之股東負有限
責任,而商業之業主所負之責任並非有限責任。
2. 名稱之保護
公司名稱之審查,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掌理,公司一
旦設立完成,即取得名稱專用權,其公司名稱不會與其
他公司名稱相同。而商業之名稱,係由其所在地之縣市
政府審查,故其名稱可能與其他縣市之商業名稱相同。
3. 永續經營
公司組織因具法人人格,除了法定終止事由外,得以永
續經營。但商業不具法人人格,難以永續經營。
4. 合資之難易
一如前述,商業之業主若為多人合資,則為合夥事業,
合夥事業亦不具法人人格,各合夥人對於負債應連帶負
無限責任,不利規模之擴大。反之,公司組織因股東負
有限責任,且其股份或出資額得以轉讓,較之商業組
織,易於籌募新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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