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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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與商業之主要差異


                          1.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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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 型態,具
                             有法人人格,其股東僅就其出資額負有限責任;商業組

                             織者,不具備獨立法人人格,其營業上之法律行為直接
                             由其業主負全部清償責任。換言之,公司之股東負有限

                             責任,而商業之業主所負之責任並非有限責任。

                          2.  名稱之保護

                             公司名稱之審查,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掌理,公司一
                             旦設立完成,即取得名稱專用權,其公司名稱不會與其

                             他公司名稱相同。而商業之名稱,係由其所在地之縣市
                             政府審查,故其名稱可能與其他縣市之商業名稱相同。

                          3.  永續經營

                             公司組織因具法人人格,除了法定終止事由外,得以永
                             續經營。但商業不具法人人格,難以永續經營。

                          4.  合資之難易

                             一如前述,商業之業主若為多人合資,則為合夥事業,

                             合夥事業亦不具法人人格,各合夥人對於負債應連帶負
                             無限責任,不利規模之擴大。反之,公司組織因股東負

                             有限責任,且其股份或出資額得以轉讓,較之商業組
                             織,易於籌募新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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