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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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5. 吸納人才
由於人才難尋,可茲信賴的員工更是難得,因此,公司
法下設計了許多員工的獎勵機制,如員工分紅配股、認
股權憑證、現金增資員工優先認股權等,藉以留住人
才。然而,獨資或合夥事業,對於優秀人才,除了將其
納入為合夥人外,並沒有股權連結的獎勵工具可茲運
用,而合夥人還需負連帶無限責任,故不利於吸引外部
人才為企業主效力。
以上係公司組織與商業之主要不同處,究其實質,乃因其
法人人格之有無,使得股東或業主所負擔之法律責任不同所
致。若中小企業交易模式單純,業主可以承受負擔無限責任風
險,則選擇獨資或合夥等商業組織似無不妥。但現今交易行為
及樣態涉及層面愈來愈多面向,又有將營業成果交棒下一代或
永續經營之考量,則選擇公司組織應較為有利。本文以下之說
明將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組織為介紹之主體,
不包括獨資或合夥等商業組織。
二、公司組織型態之選擇
無論公司之組織型態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有關股東身分之法律清償責任皆以其出資額為限,並無
不同。但該兩種組織型態的公司治理運作卻是不同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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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種兼具人合 與資合 性質的公司組織,而「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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