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中小企業必備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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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
                   必備法律常識



                      議時,即應停止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則以董事會為業務執行機關,除法令或章程

                      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其餘所有事項應由董事會決議
                      之。而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規定之特別決議事項或公司章

                      程之特別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取得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方為合法之決議。


                      (五)意思決定機關

                          有限公司無股東會之設置。全體股東即是公司的意思機

                      關。每一股東不問出資額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
                      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高意思決定機關則為股東會。


                      (六)公司章程之修訂


                          公司章程為股東共同意思表示之書面文件,其訂定與記載
                      事項必須依法律規定為之。必要記載公司的名稱、所營事業、

                      資本總額、董事人數等重要事項。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不得違
                      反公司章程之規定,公司之最高意思表示機關-股東會之決

                      議,違反章程規定者亦屬無效,其重要性可見一般。如此重要
                      的文件若需修正,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亦有不同之規定。

                          有限公司章程之變更,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始得變更章程,

                      再一次顯示其強調人合的公司特質;股份有限公司修訂章程則
                      需經股東會的特別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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